以下哪种途径不属于社会救济途径 哪项不属于社会救济途径


以下哪种途径不属于社会救济途径 哪项不属于社会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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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
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加强检察监督
促进民事执行活动依法规范
近日 , 为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 该批案例共包括三起案件 , 分别为江苏某银行申请执行监督案(检例第108号)、湖北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检例第109号)、黑龙江何某申请执行监督案(检例第110号) 。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介绍 , 该批指导性案例重点关注实践中的常见高发法律适用问题和违法执行问题 。比如 , 检例第108号 , 涉及对“诉讼保全中的担保”与“反担保”、“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与“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的区分认定;检例第109号主要涉及执行标的物评估结果严重失实及相应违法情形的监督;检例第110号则是重申在执行程序中应当按照确定的执行依据进行强制执行 ,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在该批指导性案例中 , 检察机关不仅制发检察建议 , 还积极跟进关注检察建议采纳、违法行为纠正、当事人程序及实体权利保护的后续情况 , 民事检察监督实现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
对于在检例108号案例和检例110号案例中的检察机关依法跟进监督的做法 , 冯小光表示 , 针对部分检察建议未能及时得到回复、未被采纳的情形 , 检察机关可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 进行跟进监督 。
据介绍 , “民事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 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包括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 。
冯小光表示 , 通过制发指导性案例 , 梳理总结检察机关在促进法院依法执行、推动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经验做法 , 旨在督促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对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重视 , 对符合依职权监督条件的案件 , 各级检察机关要依法启动监督程序 , 提升监督广度;对倾向性、趋势性问题 , 检察机关要及时分析研判 , 积极提出类案监督意见或工作建议 , 夯实监督深度 。
据介绍 , 近年来 , 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认真履行民事执行监督职能 , 全面加强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 , 力求在破解“执行难”“执行乱”中与人民法院形成合力 , 做到监督与支持并重 。2020年 , 全国检察机关办结执行监督案件48620件 , 提出检察建议37427件 , 法院同期采纳36754件 。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级人民检察院:
经2021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决定 , 现将江苏某银行申请执行监督案等三件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08—110号)作为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主题)发布 , 供参照适用 。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4月27日
江苏某银行申请执行监督案
执行案件案外人 保证责任 执行行为异议 程序指引错误 执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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