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种途径不属于社会救济途径 哪项不属于社会救济途径( 六 )



以下哪种途径不属于社会救济途径 哪项不属于社会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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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团队研讨案情
监督意见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执行程序中存在下列违法情形:第一 , 在已调取地籍资料的情况下 , 未将地籍资料移交给评估公司 , 未对委托评估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 致使涉案土地评估价格5778.57万元明显低于实际市场价格;第二 , 未依法对某房地产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第三 , 未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2018年4月13日 ,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 , 建议依法纠正错误执行行为;采取有效措施 , 统筹解决执行纠错及某房地产公司破产问题 , 维护某房地产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执行人员的失职行为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另 , 本案在启动监督程序后 , 对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已移送有关部门 。
监督结果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书后 , 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审查;2018年11月8日 , 该院复函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 确认执行人员委托鉴定时未依法移交调取的鉴定资料 , 未能保证鉴定资料的充分性、完整性 , 导致评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评估结果失实 , 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 且存在其他程序违法问题;2018年12月29日 , 该院作出(2018)鄂01执监9号执行裁定 , 撤销该院对案涉地块土地使用权的网络司法拍卖;2019年1月14日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复函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 确认竞买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 , 严重扰乱司法拍卖秩序 。
就本案造成的财产损害 , 某房地产公司以某置业公司为被告 , 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 , 判令某置业公司赔偿某房地产公司财产损失11760.09万元及相应利息;就该判决的履行 , 双方已达成具体的履行协议 。
另 , 对本案移送的犯罪线索 , 有关部门已分别对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某、某评估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估价师黄某4人立案 。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 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翟某以威胁手段 , 强迫他人退出拍卖 , 导致翟某所控制的公司拍得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远低于实际价值 , 以翟某犯强迫交易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缓刑二年 , 并处罚金二万元 , 判决现已生效 。贾某、黄某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一年零六个月 , 并处罚金 。
对于可能存在的执行标的物评估结果失实的问题 , 人民检察院应着重围绕影响评估结果的关键性因素进行调查核实 。执行标的物评估结果失实 , 特别是评估结果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损害财产权利人利益 , 是执行监督中当事人反映比较集中的一类问题 , 尤以土地、房产和重大设备价值评估为多发领域 。评估结果失实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线索来源 , 人民检察院应据此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违法情形导致评估结果失实 , 查明违法情形属实的 , 应当依法监督 。土地作为执行标的物时 , 其市场价格与土地容积率、地段、周边配套等因素密切相关 , 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违法情形时应当重点围绕决定土地价格的密切相关因素进行 。以土地容积率为例 , 可以查实地块出让时确定的容积率、执行人员对容积率的查明掌握情况、评估鉴定机构确定容积率的方法、权属变更登记公示时的容积率和确定土地交易税费时的容积率 , 遇有容积率的确定存在前后明显差异的情形 , 应重点查实确定容积率的方法、途径和变化因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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