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④《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一条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
1.2超过查处时效的是否不予处罚,是否还需要查处
争议点:(二)超过查处时效的是否不予处罚,是否还需要查处 。
指导意见:超过2年时效“不再查处”,包括调查检查、责令改正和处理、处罚等 。
1.3“连续状态”如何认定
争议点:(三)“连续状态”如何认定 。1.是否每个月都违法,没有中断的才算连续状态;2.是否先后违反不同条款的行为属于连续状态;3.投诉案件中先后侵犯不同对象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连续状态;非投诉案件中侵犯不同对象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连续状态 。
指导意见:投诉案件中,连续状态指连续两次以上实施性质相同的,针对同一劳动者,违反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前一个违法行为发生或者终了后2年内再次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属于连续违法 。非投诉案件中,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用人单位侵害不特定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不以侵害某一特定对象权益作为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
1.4“继续状态”如何认定
争议点:(四)“继续状态”如何认定 。1.继续状态的行为是否数个行为,分开计算时效 。如将持续数月拖欠工资的行为分开每个月起算时效,而不是自持续行为终了之日起算时效;2.错误认为单月拖欠或克扣工资行为,只要未清偿,就属于继续状态 。
指导意见:“继续状态”是指同一违法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所实施的处于持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实质上只是一个行为,应当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时效 。
单月违法行为,此后无连续、继续状态的,即便该行为未被纠正,该行为已终了,应当起算时效 。
2.应参保未参保投诉案件2年受理时效问题
案由:应参保未参保投诉案件2年受理时效问题
争议点:劳动者向人社部门投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审查是否符合在2年时效内被投诉,是否应该查处问题 。
案例:职工于1990年入职,工作至2015年5月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一直未为其参保缴费 。职工于2017年2月向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 。
1.时效起算时间 。部分人社部门认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为每月独立行为,不属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 。因此按照每个月的违法行为至投诉之日计算是否超出2年时效 。即仅2015年3-5月的予以处理,其余时段不予处理 。
指导意见:
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一直处于不间断状态,则应当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有关“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有关投诉时效的起算应当自最后一个应参保未参保月份起算,职工在2年内投诉的应当受理 。受理后,不间断的应参保未参保时段均应予以处理 。
即案例中,对1994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期间用人单位未依法登记的违法行为均应予以查处 。
确已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查处时效,对于人社部门及经办机构以统一窗口收件,职工未明确要求由人社行政部门按照劳动监察程序处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处理 。终结程序
1.对投诉未依法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案件,人社部门未经充分调查核实,即指引投诉人走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案由:投诉人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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