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文号(14)


7.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是否仅限于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才认定为工伤
案由: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工伤认定
争议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是否仅限于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才认定为工伤 。指导意见:对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情形的,应当适用上述规定作出工伤认定 。
相关条款:
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复函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
③《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粤人社规〔2020〕55号)第八条:“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三、劳动保障监察类
监察时效
1.1劳动者向人社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案件中,2年时限的起算点如何认定;起算点能否理解为职工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对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如何起算时效
案由:超过2年时效不予受理问题
争议点:
劳动者向人社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案件中,2年时限的起算点如何认定 。起算点能否理解为职工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
对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如何起算时效 。
指导意见:2年时限的起算点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或者“终了之日”的次日零时,不以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前提 。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年时效 。
相关条款:
①《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以下投诉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三)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的,不予受理 。
第四十四条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③《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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