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不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但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的 。
1.能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中止工伤认定程序 。
2.能否以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为“非本人主要责任”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
指导意见:
工作地与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包含父母、配偶、子女居住地)之间的路途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2)下班目的地不是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包含父母、配偶、子女居住地)的,按照第一目的地原则认定,但第一目的地距离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除外;
日常生活所需的合理绕道可以支持,如买菜、接送孩子等,但同时应当符合合理时间条件,否则不属于合理绕道,应当适用第一目的地原则 。此外,“日常生活所需”应当考虑是否符合常理、是否惯常行为等因素 。
合理时间应当考虑道路交通况、当事人交通出行方式、通常所需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 。
由于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公安部门必须出具责任认定书,当公安部门不出具责任认定书的,人社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无限期中止工伤认定程序,明显对受伤职工不利,不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目的 。因此应当基于尽职调查作出工伤认定 。
无有权部门出具的认定为“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据,人社部门尽职调查后仍不能认定属“本人主要责任”的,应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 。
相关条款:
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②《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
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
④《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
5.“突发疾病死亡或在四十八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情形
案由:“突发疾病死亡或在四十八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情形
争议点:
是否必须因工作导致的疾病 。是否必须经医疗机构抢救或者有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
如何认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 。对死亡时间应如何认定 。
对职工家属主动放弃治疗的是否不予认定工伤 。
指导意见:(1)突发疾病应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必须是因工作引发或加重的疾病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考虑到部分职工因缺乏医学常识、初期表现不明显等原因未到医院救治,不能因其未经医疗机构抢救或没有医疗机构的治疗记录,而不认定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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