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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争议指导意见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类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1.合同制职工原知青经历如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案由:知青经历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争议点:合同制职工原知青经历如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
指导意见: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录用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其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原知青工作年限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
相关条款:
①原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规定,“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
②原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合同制职工原知青下乡期间是否视同缴费年限的复函》(粤社保函〔1999〕280号)规定,“合同制职工原知青下乡期间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
③《广东省劳动局、广东省人事局关于原下乡插队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劳险〔1986〕26号)第五条规定:“原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插队期间倒流回城,后被招工,其在插队的时间可与招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其倒流回城待业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
④《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案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争议点:参保人在1994年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并依法参保后,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2014年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辞职或被辞退,再次进入企业工作,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时,其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在企业的工作年限能否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
指导意见:参保人在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符合《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连续工龄应视同缴费年限 。参保人之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不影响其在企业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参保人曾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多次调动,也按以上原则把握,包括其按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为企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也应予以认定 。
相关条款:
①《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
②《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日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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