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未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函》(粤劳社函〔2001〕648号):“其他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须按规定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了调动手续,其变换工作单位前后的工作年限才可连续计算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
④《关于非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粤人社函〔2010〕53号):“职工在我省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之前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须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才可连续计算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
⑤《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工作配合国有企业改革规划>的通知》(劳部发〔1998〕59号):“下岗职工无论是否实现再就业,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参加统筹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
5.临时账户参保满15年能否在临时账户所在地按月领取待遇
案由:临时账户参保满15年能否在临时账户所在地按月领取待遇
争议点:参保人跨省流动,在临时账户所在地补缴了应缴未缴年限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后在临时账户所在地累计缴费满15年的,能否在临时账户所在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
指导意见:根据《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在本地建立了临时账户的人员,按照《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规定,补缴后即使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仍应要求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转移 。相关条款:
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五条规定:“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
②《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第四条规定:“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首次参保地为非户籍所在地的,参保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负责将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进行归集归并 。其中,只有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归集归并,并在办理转入手续的同时进行参保信息登记” 。
③《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
④《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第八条规定:“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未在户籍地参保,但按国家规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为户籍地的,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将各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户籍地,并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6.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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