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文号( 五 )


案由: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争议点:曾在多地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办理视同缴费年限等历史信息审核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业务,是否需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
指导意见:在省内多地流动就业的参保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可直接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历史信息审核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发放业务,无需先行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手续 。
相关条款:《关于取消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手续的通告》(粤社保函〔2021〕174号):“参保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直接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历史信息审核和基本养老金核定发放业务” 。
特殊工种
1.特殊工种累计年限计算
案由:特殊工种累计年限计算
争议点:职工曾从事多个不同的特殊工种,能否将多个特殊工种的年限合并累计计算 。
指导意见:曾从事多个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职工,其从事同类工种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为其办理提前退休所需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不同类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
相关条款:
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
②《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6〕266号)规定:“对于曾从事多个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职工,必须按其从事其中一类工种的累计年限认定其办理提前退休所需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不同类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
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1.养老保险死亡抚恤待遇重复领取
案由:养老保险死亡抚恤待遇重复领取
争议点:参保人死亡,在多地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且未转移归集的,其遗属能否在多地重复领取死亡待遇 。
指导意见:死亡的参保人在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转移归集的,其遗属只能向其中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死亡待遇手续 。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不可重复领取 。
相关条款:《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19〕27号)第五十条规定:“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得跨地区、跨险种重复领取 。参保人曾在省内多地参保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遗属如实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附件12),可自愿向其中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
2.出生时间认定
案由:出生时间认定
争议点:参保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与身份证、本人出生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证明材料记载的时间不一致的,如何认定出生时间 。
指导意见:在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业务时,需要认定参保人出生年月的,有出生证明的,以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按照劳社部发〔1999〕8号文认定 。档案最早记录与身份证等记载不一致的,根据粤劳社〔2000〕200号文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应会同职工本人户籍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全面分析其档案材料,查证核实后认定 。
相关条款:
①《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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