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文号( 二 )


③《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劳动和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2〕246号)规定:“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
3.临时工在本企业转为合同制职工的,其临时工工作年限能否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案由:临时工转为合同制工人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争议点:临时工在本企业转为合同制职工的,其临时工工作年限能否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
指导意见: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招用的临时工,在本企业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在当地实施《广东省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前的临时工工作年限,应当按照劳社厅函〔2002〕323号文的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
相关条款:《劳动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外省转入的合同制工人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案由:外省转入的合同制工人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争议点:外省转入,待遇领取地在我省的合同制工人,根据外省当地政策,其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并且视同缴费年限的,能否适用外省规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
指导意见:在跨省转移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时,应同时考虑国家、外省、我省的政策 。如外省政策与我省政策不一致,我省政策符合国家规定,外省政策与国家规定不符的,应当适用国家和我省规定作出认定 。根据国发〔1986〕77号文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实际缴费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参保人需符合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的身份条件,其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因此,不宜适用外省规定认定合同制工人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
相关条款:
①《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 。”
②《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外省转入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时间节点
案由:外省转入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时间节点
争议点:对于外省实施个人缴费制度的时间晚于我省的,适用我省政策还是外省政策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截止时间 。
指导意见:参保人的工作年限符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规定,而外省实施个人缴费制度的时间晚于我省实施个人缴费制度时间的,如仅按我省规定认定,则导致在外省的部分年限无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为保障参保人利益,应当结合外省政策规定,视同缴费年限应当认定至外省实施个人缴费制度前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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