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文号( 三 )


相关条款:《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二、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 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
3.外省转入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案由:外省转入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争议点:
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自外省转入我省,办理了转移接续手续,但部分时段未能提供完整缴费信息的,能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
对于具有外省工作年限,且按照我省规定不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如合同制职工),能否直接作出不予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决定 。
指导意见:
对于办理了转移接续手续,提供了缴费时间记录,但无缴费信息或信息不全的,应当按照人社部规〔2016〕5号文规定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对未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或未提供缴费时间记录的,在作出待遇核定前,应告知其按照人社部规〔2016〕5号文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提供缴费时间记录 。
相关条款:《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第二条:“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
4.外省转入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规则
案由:外省转入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规则
争议点: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在外省有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经历,但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手续,其视同缴费年限应当如何认定 。
指导意见:分以下情况处理:
外省企业职工在调出省实施个人缴费制度前,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我省企业工作,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在我省实施83号文前已调入的,连续工龄计算截至当地实施83号文前月,在我省实施83号文实施后调入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至调动当月,当月已实际缴费的不重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
外省企业职工在外省实施个人缴费制度前参加工作,实施个人缴费制度后流动进入我省就业,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在我省领取待遇的,我省经办机构应对其在外省实施个人缴费制度前符合国家和我省视同缴费年限规定的连续工龄,依法做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结论 。
相关条款:
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
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对于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人事档案所在地与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不一致的,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其人事档案调转至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由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其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核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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