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无效 免责条款无效是什么意思

12月23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召开《保险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保险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
【免责条款无效 免责条款无效是什么意思】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作出明确说明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未对投保人作提示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仍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
案外人王某一通过网上APP为牌照号津CXX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司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期间内,驾驶人尤某三驾驶津CXXXX/津CXXXX挂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至事故地点,与案外人杨某驾驶的津CXXXX/津BXXXX挂重型半挂货车左侧尾部相撞,造成驾驶人尤某三及乘车人尤某四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一定路产损失和货物损失的交通事故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尤某三应负此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尤某四无责任 。原告邵某为尤某三之妻,原告尤某为尤某三之女,另一死者尤某四为尤某三之子,尤某四的继承人为原告王某、邵某、尤某一、尤某二 。五原告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请求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500000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死者尤某三驾驶的车辆与其取得的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不符,这种情况属于无证驾驶,涉案事故是由于尤某三这种无证驾驶的行为导致的,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不同意赔偿,故而成诉 。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五原告保险金500000元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被告某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某保险公司再审申请 。
案外人王某一与被告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如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合同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无有效驾驶执照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确属我国相关法律所禁止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免责条款应尽到提示义务 。本案中,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在通过网上APP投保时会弹出保险条款的对话框,如不阅读将无法投保 。相反,通过庭审过程中对APP投保的演示,投保人只需点击已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即可进行下一步,且无人脸识别或签字予以确认 。故不足以认定被告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提示,该免责条款无效 。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电子保单以其订立的高效便捷的优势,逐渐代替了纸质保单,无论是人身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投保通过APP操作即可完成 。投保过程的电子化、保单的电子化已成为一个趋势,消费者电子投保更加方便安全的同时,也减少了纸质保单易丢失、毁损的风险 。但是,对于电子投保流程中如何认定保险人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需要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格把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一般来说,保险人在其网站或APP上设定有保险条款的说明程序,在投保声明页面中有这样的提示:“本人已详细阅读投保须知和保险条款,对各项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均已了解并同意”,并在提示内容下方设有“同意”或“不同意”的选项,只有在点击“同意”后方能进入后续的程序 。实践中,什么样的程序设定,可以视为保险人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需要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进行判断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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