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夫妻二人 公婆过世,儿媳妇能分得他们留下来的家产么?这四类情况下,能( 二 )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 , 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 情节严重 。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 , 确有悔改表现 , 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 , 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 , 丧失受遗赠权 。
关于“放弃继承权”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 ,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 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 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 , 视为接受继承 。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 , 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 , 视为放弃受遗赠 。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 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上述条款(四)中的“除外” , 指的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子女一方的情况 。
2.子女配偶代替去世子女 , 为公婆、岳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
依然要满足三个条件:法定继承情况下 。 子女先于父母过世 。 子女配偶为子女的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
从法理精神角度 , 是充分鼓励权利与义务对等的 。 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情况下 , 子女配偶将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有法定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 , 丧偶女婿对岳父母 ,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注意一下:这类情况 , 实际上发生的是两种继承——子女先于其父母过世 , 法定继承情况下 , 父母有了子女遗产的继承权 , 即父母能分子女家的财产;子女配偶代替尽孝后 , 能分得子女父母的遗产 , 这其中 , 包括了子女父母先继承的子女家的财产 。
这也是为什么有时候去世子女的兄弟姐妹 , 能够合法分割子女家产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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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转继承” , 子女配偶分得公婆、岳父母的家产 。
同样 , 满足三个条件:法定继承情况下 。 子女父母(或一方)先过世 。 子女在尚未办理继承手续时过世了 , 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指定他人继承 。
法律依据是: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 , 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 , 并没有放弃继承的 , 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 , 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
这类情况的继承关系是:子女父母过世后 , 子女有了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权 。 虽然没有分割(即办理继承手续) , 但是这个继承权一直存在 。 当子女过世的时候 , 继承权继续流转 , 转给子女的继承人——其中 , 法定继承情况下 , 包括了子女配偶 。 继承权的流转 , 是无限的、没有轮次限制的 。
这也是为什么一直强调发生继承之后抓紧办理的原因之一——否则 , 能分产的人越来越多 , 能分产的人越来越远 , 子子孙孙 , 无穷无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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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婆、岳父母生前指定把家产留给子女配偶 。
前面提到 , 这是一种相对较为少见的情况 , 但并不代表不存在 。
这里老人生前指定的两种方式 , 我们归为一类来说明:老人生前订立合法有效遗嘱 , 把家产遗赠给子女配偶 。 或老人生前与子女配偶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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