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存在的形态有,人权包含哪些内容

1、人权包含哪些内容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1]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 , 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 , 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 。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 。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 , 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 。
人权在抽象理解方面的共识和在具体实践中的分歧,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
人权立法
“人权”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不论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他因素,诸如种族、国籍或宗教 。被多数国家认同的人权立法包含如下:
安全的权利:有关禁止犯罪行为,如谋杀、屠杀、酷刑和强奸 。
自由的权利:有关自由的范畴,如:宗教和信仰自由、集会、结社 。
政治的权利:有关人民的自由参政权,如抗议或入党 。
诉讼的权利:有关防止滥用法律制度,如监禁审讯、秘密审讯和过度惩罚 。
平等的权利:有关公民的平等, 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
福利的权利(经济的权利):有关提供教育和免于遭受严重的贫穷和饥饿 。
民族的权利:有关群体免受种族屠杀和其建立民族国家之权利 。
人权的价值依据
在当今主流社会的宪政体制中,宪法一般都将人权明细化和法制化 。但是人权作为“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宪法赋予的 , 宪法的作用仅仅是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一种手段 。在历史上,也曾有用实证法否定人权的先例,比如法西斯政权为其种族灭绝提供合法的途径 。
马里旦说过:“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 。[2]
自然法,为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 。对它的诠释与使用在其历史进程中千差万别 。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义包括道德理论与法学理论 , 尽管二者的本质在逻辑上互不相干 。根据自然法的伦理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的权威,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 。
西塞罗曾说过:“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他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永恒不变的 。……人类用立法来抵消它的做法是不正当的,限制它的作用是任何时候都不被允许的,而要消灭它则是更不可能的……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规则 , 而在雅典立另一项规则,也不会今天立一种,明天立一种 。有的将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 , 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 。”[3]
人权只是一个抽象的框架,一个暧昧不明的理论模式 。不同的时期,不同的阶级 , 不同的文明,不同的人 , 描绘出了千变万化的“人权”,并由此展开了旷日持久的争论 。但这并不影响人权作为一种广为接受的标准 。
[编辑] 人权的主要内容
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内容和分类存在这很大的分歧,各种理论之间不仅有冲突也有重叠之处 。所以本章节将人权的各种元素从错综复杂的理论中提取出来分列如下 。
[编辑] 基本内容
尽管对人权的具体认识与实践互不相同 , 但是对于一些人权的最基本的内容还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识 。
生命权 。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那麽一切其它权利都是空中楼阁 。无端剥夺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对人施加恐吓、虐待和折磨 , 就是用一种非人权的待人方式 。[4]任由这种情况发生,个人权利就无从谈起 。所以一般各国的刑法都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罪行量刑最重 。“生命权是一个人之所以被当作人类伙伴所必须享有的权利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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