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些人在日常生活中会将原件和复印件混为一谈,认为二者没有什么区别,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产生继承关系,在继承开始后,其合法继承人应当及时办理死亡手续;没有办理死亡手续的,继承人应当及时办理继承公证 。如果不办理继承权公证,则不能获得继承权 。所以将原件与复印件混为一谈这种做法是错误的,特别是现在信息发达、数字传输便捷,即使复印件不经过认证或核验,只要与原件存在一定的差异就可被认定为复印件,而原件仅需对复印件进行核验,即可确认其真伪;也就是说复印件并不是真实存在的一种文件形式,其内容应与原件相符而非复印件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对原件还是复印件有很大的分歧,往往是在工作中将原件和复印件混为一谈 。
一、从概念上看
原件:指在一定条件下形成的文件 。原件可以被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拥有 。在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原件”的情况下,他(她)仍需履行法定的手续,即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申请立案(审查),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 。而他(她)不能提供或者无法提供,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或者部分确认这一事实后予以公告(登记),登记为一个法人 。复印件:是指在他人手中形成或使用并能够控制真实内容,但没有相应手续不完整形成文件,即仅限于进行一定形式的复制、整理、装订等活动,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假”复印件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多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
二、从法律关系上看
我国《民法典》第66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 。也就是说法人或者别的组织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就应当对民事法律行为负责 。该法律行为只有对民事法律行为负责才能有效 。《民法总则》第172条还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这说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是以其全部财产为限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继承遗产或者被宣告失踪时,他名下财产应当属于该自然人所有;但是,自然人生前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后死亡或者宣告失踪除外 。”也就是说死亡后继承遗产或被宣告失踪等情况下他名下财产应当属于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
三、从客观存在价值上看
【原件和复印件区别】
原件一般是指经过人工精心制作的具有特殊表示意义并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文件,如银行流水、公文档案等,也可通过计算机或电子设备进行复制;而复印件则是指除原件外在制作过程中经过特殊处理而制造出的有特殊意义的文件,如印章、文字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复印件的独特之处在于具有特殊的形式感,与原件具有一样的存在价值 。现代社会信息高速发展,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更加便捷 。因此以复印件作为证明行为也更加方便快捷、经济可靠和成本较低;而且在社会中人们越来越重视个人隐私保护和人身自由保护,因此当个体在使用复印件时,有很多需要保密或处理一些敏感方面事务的内容应当注意妥善保管 。例如在日常工作中,如签订合同时、财产继承时等均可采用复印合同或以合同方式约定由专人将原件交付至本人名下等方式避免个人信息被他人恶意泄露;而且从客观上看,复印件也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及真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