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德经》上说:“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 。”人,既是一种自然存在,也是一种社会关系,它同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一样,具有价值的意义和精神的意义 。人们对社会所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理应得到应有的回报 。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却往往对人对己都怀有一种歧视和非理性的态度,不仅把一些正当的权利和利益视同“不义之财”,而且将一些合法的权利视同“不义之财”,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礼崩乐坏” 。在现实生活中,在人们不能通过正当途径获得应有的社会权利和利益的时候,人们往往就会以非理性的态度对待别人,或者用非正当途径来获取所谓的“不义之财” 。在这个问题上,人们已经成为了一个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并且对此深恶痛绝;同时大家也应该看到,这种现象正说明了现代法治建设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司法不公就是其中之一 。
一、司法不公的产生原因
在我国,由于经济政治社会发展水平不高,造成我国司法工作中仍然存在着大量的矛盾和问题 。这些矛盾和问题包括:政治、经济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法治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矛盾以及司法机关自身发展与人民群众要求之间的矛盾 。这些矛盾在不同时代、不同政治背景下表现出不同症状 。在社会主义法治环境下,随着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的需要和要求也不断增强 。这些要求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要求;也包括了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能力、素质、作风、形象等方面存在的要求 。
【什么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有力的保障手段】
二、如何化解司法不公正
化解社会不公正的主要方式有两种:其一是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完善社会公正制度体系以促进社会公正;其二是通过推动民众参与,让民众以自己的智慧和力量来化解社会不公正 。针对上述两种方法,我们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建立相关执法机制以促进执法公正;二是建立健全相关责任追究机制以促进执法不公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执法活动中的权力定位:公权力应该是依法办事、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机关;执法机关行使权力应以实现公平正义为最终目标 。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为实现正义所采取的各种行为,包括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活动均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其次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我们需要通过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办案队伍从而使司法机关真正做到公正廉洁司法;第三要推动健全监督机制以确保司法公正 。
三、法律对司法不公的制约作用
在我国社会,司法活动一直都是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作为一种规范社会行为并进行有效制约的法律,它并不是在一开始就有了,而是在一定社会环境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必然会受到各种社会关系性质和条件的制约;而在一定社会利益关系存在之际则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影响法律关系性质和因素 。因此,要保证正确处理司法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就必须运用法律来进行有效的制约和调节 。从根本上说,法律是一种道德法规,但这种道德法制又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独特性;因此立法机关应当努力从制度上、体制上保证各种制约条件能够相互制约 。在当前社会中就司法活动而言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通过对相关法律规范进行适当调整与细化来约束司法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矛盾;第二,通过加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履行的监督来规范纠纷解决程序;第三,以合理和适当的程序对当事人权益得到保障做必要准备;第四,在审判阶段尽量采取协商或者调解等方式进行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