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 ,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审判程序合法 。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天津科亨公司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 , 应予驳回 。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一审案件受理费1,230,525.14元、保全费5000元 , 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41,050.28元 , 由松原市联华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天津科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各负担420,525.14元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 判 长张树明
审 判 员向国慧
审 判 员郑 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赵明娇
【年利率是多少 年利率是多少受法律保护】书 记 员 曹美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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