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利率是多少 年利率是多少受法律保护( 八 )


二、关于案涉《债权转让协议》《还款协议》、补充协议以及相关担保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
如前所述 , 案涉《债权转让协议》《还款协议》、补充协议是2013年华融吉林省分公司与天津科亨公司、松原联华石油公司之间《债务重组协议》《债务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补充 , 目的是为实现案涉借款的展期 。因此 , 判断案涉《债权转让协议》等2015年签订的系列协议效力 , 取决于案涉2013年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等系列协议是否有效 。
本案中 , 华融吉林省分公司作为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 其主营业务包括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 , 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处置等业务 。华融吉林省分公司2013年通过债务重组方式收购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对松原联华石油公司的2.5亿元不良债权,不存在超出特许经营范围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 案涉2013年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等系列协议 , 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 , 可以展期” 。本案各方通过签订2015年案涉《债权转让协议》等系列协议 , 对案涉借款期限进行展期 , 不违反法律规定 , 合法有效 , 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天津科亨公司亦均积极配合案涉借款展期的工作 。据此 , 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天津科亨公司以华融吉林省分公司进行非法金融活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为由,上诉主张案涉《债权转让协议》《还款协议》、补充协议等为无效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
在案涉借款主合同有效的情况下 , 案涉借款的相关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已与华融吉林省分公司签订的相关担保合同亦有效 , 故一审法院对华融吉林省分公司主张担保权利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 法律和事实依据充分 。本院对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天津科亨公司关于案涉担保合同无效的上诉主张 , 依法亦不予支持 。
三、关于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天津科亨公司应否支付相关重组宽限补偿金问题
案涉《债权转让协议》《还款协议》以及补充协议明确约定 , 债务人未能按约定支付任何一期重组宽限补偿金的 , 则自到期日的次日起 , 华融吉林省分公司有权对全部未还重组债务将重组宽限补偿金率提高至年化24% 。本案二审中 , 华融吉林省分公司、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天津科亨公司均认可上述合同约定的重组宽限补偿金实质就是案涉借款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 , 显著背离实际为由 , 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 , 应予支持” 。即对于金融机构的金融借款 , 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年利率24% 。据此 , 华融吉林省分公司以最高年利率24%的标准向债务人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和天津科亨公司主张案涉借款利息 , 不仅具有合同依据 , 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一审对此予以支持 , 并无不当 。本院对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天津科亨公司所提不应支付案涉重组宽限补偿金的上诉主张 , 依法不予支持 。
四、关于应否追加建融公司作为本案当事人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 , 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 , 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本案中 , 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天津科亨公司对与建融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且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的事实并无异议 , 只是对华融吉林省分公司受让债权是否合法问题提出抗辩 。据此 , 一审未同意追加建融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 符合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 。故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天津科亨公司关于一审审判程序违法的上诉主张 , 依法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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