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 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 八 )


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要求解除其与被上诉人2018年5月2日签订的购销合同,返还货款201000元并赔偿损失353600元的理由不成立,该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全部驳回,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应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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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上诉人一审反诉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货款107200.00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的一审诉讼费用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全部支持 。
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出示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综合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全部支持 。
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出示了五组证据,充分证明被上诉人所发上诉人指定收货第三人金属硅产品(规格:通氧441)为商南XX公司所生产,有被上诉人与商南XX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公账户对账单、商南XX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调查函》和商南XX公司出具的《关于西安市莲湖法院调查的复函》等加以佐证,综合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全部支持 。
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货款107200.00元一直未予支付 。
2018年5月2日被上诉人根据与上诉人签订的编号为XASY20180502-1的《购销合同》,被上诉人前后两次向上诉人供应金属硅产品(规格:通氧441)66吨,单价13400元/吨 。其中上诉人退回被上诉人金属硅产品(规格:通氧441)25吨,实际收到金属硅产品(规格:通氧441)41吨 。上诉人仅支付被上诉人33吨货款计442200.00元,时至今日,仍欠8吨货款107200.00元一直未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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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的迟延付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已构成严重违约,给被上诉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支付所欠全部剩余货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一审诉讼费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之规定,被上诉人现已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且所发本案涉案金属硅产品(规格:通氧441)质量是合格的,故上诉人应支付所欠被上诉人剩余货款107200.00元并支付利息;同时本案一审诉讼费用应由上诉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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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全部所述,【沪XX[2020]质鉴字第119号】质量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对被上诉人没有指向性和针对性,更没有约束力,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所送其指定收货第三人金属硅(规格:通氧441)存在质量问题既没有证据支持,也违背交易习惯,缺乏事实依据;上诉人上诉状诉称不真实,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被上诉人的一审反诉请求即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证据链条完备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依法支持被上诉人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使被上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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