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司法解释婚姻家庭编(一 民法典司法解释 担保)( 四 )


需要注意的是,应收账款属于对人权而非对物权,与一般的担保财产可以通过拍卖、变卖方式变价不同,最高法院在(担保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倾向认为,应收账款的质权实现,不能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规定,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 。
但应收账款作为金钱之债,可以参照适用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如申请支付令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 。


民法典司法解释婚姻家庭编(一 民法典司法解释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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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理
《民法典》将保理合同作为新增类型的合同形式规定在典型合同分编之中 。其中第761条明确了保理的概念,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
民法典担保解释第七百六十八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第六十六条同一应收账款同时存在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和债权转让,当事人主张参照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确定优先顺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人以应收账款债权人或者应收账款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保理人一并起诉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
应收账款债权人向保理人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后,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向其履行应收账款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新担保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420)提出,值得注意的是,在适用担保解释第66条第1款时,保理和债权转让均不以登记为前提,但应收账款质押则以登记为前提 。应收账款质押未登记的,和保理、债权转让之间不发生竞争关系 。
在能否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的角度,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而保理的非典型性担保功能存在于有追索权的保理中 。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应收账款虽然名义上已经转让给保理人,但其目的在于担保保理人对应收账款债权人所享有的保理融资款本息 。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P550),《民法典》第766条将保理人对应收账款债务人享有的权利限定为以融资款本息为限的优先受偿权,而非全额应收账款,乃从权利实现的角度对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性质作出了立法选择 。
在此规定之下,有追索权保理中的应收账款转让仅为交易的表象,其交易的实质在于担保融资款本息的清偿 。由此,有追索权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本质即为应收账款让与担保 。
在保理追索权的行权行权方式上,《新担保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420-422)列举分析了4中观点 。同时,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理解与适用》观点,在能否向债权人请求回购的同时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的问题上,从《民法典》第766条所反映的有追索权保理的交易目的和法律性质来看,应将追索权认定为向债权人请求归还融资款本息的债权该种主债权请求权可与对其进行担保的债权让与担保权同时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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