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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产与担保的衔接
将上述及前述文章中与该环节的问题简单罗列
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在特别条件下可请求就已经抵押的破产财产优先受偿但须要注意,根据破产法,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办理的,且系为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设立的抵押预告登记,不享有破产保护效力 。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三种非典型担保合同对破产债权的影响见前述篇章 。非典型担保势必影响管理人对破产债权认定尺度的把握
实务中,以前有观点认为申报债权及起诉担保人只能择一,但民法典担保解释第23条,认为二者是可以并行的 。从风险把控而言,在申报全部债权可同时起诉担保人 。但基于诸多因素(避免破产程序中预估受偿债权的评估成本、与担保人就前述的沟通协商成本),单独起诉担保人或在申报债权后撤回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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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要注意,若是债权人撤回申报,因故未能通知担保人或未向其主张权利,导致担保人丧失追偿可能的,不排除担保责任的相应免除 。
亮点担保制度解释担保债务自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 。1、担保人代位行使债权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规定(该角度,是一种原则基础,类同民法典第700条、519条)2、避免债权人和担保人重复行使权利,防止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债务人利益受到损害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是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 。
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不申报债权时的“通知义务”第二十四条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因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 。
就上述第24条的解释,需要区分破产清算程序和破产重整等情况的差别 。
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理解与适用(P260),与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债务人主体注销不同,破产重整以及破产和解程序终止、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继续存续,即便债权人之前未申报债权亦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担保人也可在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重整后或者和解后的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故在破产重整以及破产和解程序中,本条规定的担保责任免除情形适用将受到一定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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