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吴 员工提出辞职后要反悔,公司强制解除却被一审判赔18万?( 二 )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首先 ,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在用人单位未正式办结离职手续前 , 产生的后果仅为预告解除效力 , 并未生效……本案中 , 虽然李大嘴因与佟掌柜发生冲突于2019年1月14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其发送了辞职报告 , 辞职报告也载明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 , 并希望能在1个月内正式离职 , 但鉴于李大嘴在与第八号当铺公司正式办理工作交接前 , 已于2019年1月24日通过邮件的方式向其直属领导发出要求撤回辞职的申请 , 且在后续谈话中也多次向领导解释提出辞职的原因是基于激烈争吵后的冲动导致 , 且第八号当铺公司在撤回辞职申请时也未实际招聘替代性岗位(第八号当铺实际于2019年2月20日发布招聘信息) , 基于上述因素考虑 , 一审法院认为 , 李大嘴可于2019年1月24日撤回辞职申请……
综上 , 一审法院认为 , 在李大嘴撤回辞职的情形下 , 第八号当铺执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 构成违法解除 。 结合李大嘴工作年限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 第八号当铺应支付李大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179032元(计算方式:8525.33元/月*10.5个月*2=179032元) 。
据此 , 判决如下:一、第八号当铺支付原告李大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9032元;二、驳回李大嘴的其余诉讼请求 。
案号:(2019)苏0505民初4148号
第八号当铺不服 , 提出上诉 , 要求依法改判第八号当铺无需支付李大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9032元 。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纠纷 , 应适用2008年1月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 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包括协商解除、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等情形 。 对于劳动者的解除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该规定是对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特殊保护 , 即劳动者单方辞职行为并不需要公司的同意 , 该辞职行为系形成权的一种 , 自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公司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 而“提前三十日”或“提前三日”是基于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需求 , 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 , 是劳动者形成权实现后的附随义务 , 这一要求并不影响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用人单位即生效的形成权特质 。
本案中 , 李大嘴自2019年1月11日晚通过电子邮件向用人单位提出以个人原因的离职申请后 , 该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用人单位时生效 。 用人单位接收到该信息后启动的包括安排工作交接、确定离职日期等程序 , 均是为保证用人单位正产经营需求而为 , 李大嘴均予以了配合 , 即完成了形成权实现后的附随义务 。 李大嘴主张于2019年1月24日撤回离职申请 , 对此 , 本院认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 本案中 , 由于离职申请已到达用人单位 , 并不发生撤回的效力 。 ……且如前所述 , 关于离职的流程 , 是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意思表示后的附随义务 , 并不影响劳动者单方离职意思表示的形成权特质 。 一审以此否认李大嘴自愿离职不当 , 本院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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