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形式是纸质还是电子,法律规定要使用书面合同,为什么还能用电子合同?(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 , 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书面合同和纸质合同不是一个意思 。书面合同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而纸质合同一般是指打印出来的呈现在纸上的合同,“纸质合同的电子版和纸质合同”同属于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 , 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书面合同是不是纸质合同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书面合同除了纸质合同外,还包括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的形式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

书面形式是纸质还是电子,法律规定要使用书面合同,为什么还能用电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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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子邮件的形式属于书面形式吗电子邮件属于书面形式 。 
1999年我国颁布了《合同法》 , 该法第11条已经明确将电子邮件规定为书面形式的一种,赋予了其作为证据的效力 。2004年8月28日我国又颁布了《电子签名法》,进一步对数据电文等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作出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扩展资料: 
法院对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的认定 
1、当事人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及其所证明的事实无异议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对电子邮件发送的时间和内容双方没有异议,由于当事人具有某种民事处分权,法院对该证据可以采用,其证据效力以具体情况认定 。
2、当事人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及其所证明的事实有异议 
(1)发送人和接受人分别或者都不承认发送或收到该诉讼电子邮件 
在确认电子邮件的收发件人时,首先应查清该电子信箱是收费的还是免费的 。如果是收费信箱 , 在ISP(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处均有收发件人的个人资料备案(真实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密码等) , 如果能够确认收发件人就是该信箱合法的用户,就可以认定该邮件已被合法地发送和送达,法院可据此做出判决 。 
但是,现实中免费邮箱在电子信箱中所占的比重很大 。如果免费邮箱的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能够输入真实的信息,那么与收费邮箱一样,纠纷事项是很容易查证的 。但是,出于各种原因大部分人都是随手填写,且虚假信息一般多不会被拒绝 。
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查实真实的收发件人就会相对困难一些,因为收发件人只要拥有该信箱的地址、密码和一台连网的计算机 , 就可以随时随地发送和接收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结合别的证据予以最终的认定,否则,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效力是极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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