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短信已送达和已接收,两者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是一样的,二者有不同处理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短信已送达与已接收都是为了将诉讼请求发送到受送达人手中的方式 。短信送达是由法院发送给受送达人短信请求其接收民事诉讼材料 。短信已送达是法院通过发送短信向诉讼参与人或其他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 。短信已送达和已接收除了形式不同外没有其他变化!
1、适用范围不同
短信已送达:适用范围广,一般适用于诉讼文书送达和其他诉讼材料送达,适用范围一般比短信更广 。短信已送达主要适用于原告和被告 。可以向被告或者第三人进行电话沟通,由被告或者第三人签收,告知其短信送达内容,如果无人接听则视为拒绝接收 。可以向被告或者第三人邮寄 。若其拒绝接收,视为接收 。短信已接收:适用范围广,除一般的民事诉讼外均可适用 。
2、接收期限不同
短信已送达:短信送达是在被送达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发送,以避免送达期限届满后,其未收到起诉状副本或者送达人或委托的人不予理睬 。所以短信发送后若被视为收到,则在送达期限届满后,其将会收到起诉状副本、送达人或委托的人未收到起诉状副本和送达人仍处于拒收状态则其会不予理睬,从而影响到起诉状副本和送达人的诉讼权利 。由于收到起诉状副本或送达人也处于拒收状态则可视为主动地拒收 。受送达人收到其短信后认为其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民事诉讼材料存在的,可直接不予理睬并以其不在当地、不能及时接收为由不予理睬;如果受送达人不能立即接收并提出合理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给其发送电话通知进行提醒;如果受送达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诉讼材料存在的,则该受送达人可直接不予理睬并提出合理意见 。
3、能否直接邮寄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邮寄送达的,受送达人应当在邮寄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诉讼费 。因此,根据邮递费用的实际情况来看,一般来讲不能直接邮寄的,需要先支付诉讼费才可以 。但如果原告需要直接邮寄出庭应诉材料,可以通过法院提供的邮政特快专递服务、“e送达” APP平台等途径进行邮寄送达 。当然,如果是通过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应诉材料,则需要在寄送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诉讼费 。
4、可接受材料内容的区分
【短信已送达和已接收的区别】
这一点可以理解为短信送达是从接受到通知的过程,在接收过程中当事人可根据法院发送给受送达人的指令接收诉讼材料 。接受时,则法院会告知受送达人所提交的资料不全,或已经签收并及时作出裁定 。短信已送达和已接收本质上没有区别,唯一区别是在诉讼材料送达中的时间节点不同 。短信对已送达的材料一般都会采用短信形式;对未送达或是因未签收等原因无法接收到其他诉讼材料则可以发送申请撤回文书通知书、法院通知、诉讼文书送达回证 。但在适用过程中,当事人仍有权依据具体情况判断相关信件是否属于未签收或已经签收等情形,而这些情形都会影响到送达结果 。因此即使是短信已送回且对信件未签收或没有通过邮寄方式告知而导致未接收到信件的,在法院作出裁定时也会相应受到影响,因其属于未签收邮件,法官不应以短信形式撤回案件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