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封面新闻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1月12日 最高法:“丧偶妇女”继续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具有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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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采访人员粟裕
1月12日 , 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 , 发布第二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 封面新闻采访人员注意到 , 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被纳入典型案例 , 最高法表示 , 原告丧偶后与“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 , 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 这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 , 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 , 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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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闻发布会现场 。 封面新闻采访人员粟裕摄影
据介绍 , 2020年 , 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 , 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 , 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 。 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 被告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 2021年5月29日 , 陈某平死亡 。 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 但被告以不能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
生效裁判认为 , 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责任 , 保障正常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 , 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结合规范目的及案情综合看待 。 “单身妇女”应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 , 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 , 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
本文转自:封面新闻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1月12日 最高法:“丧偶妇女”继续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具有正当性】法院表示 , 目前对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 , 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 。 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 , 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 , 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 , 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 , 不违背公序良俗 。 故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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