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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地一体原则适用范围
房地一体原则适用的情形
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对该原则的适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同时转让、抵押 。反过来,对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转让、抵押的,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也随之转让、抵押 。即使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土地的转让、抵押,也将其视为整体同时处分 。
房地一体原则适用的例外
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必须同时抵押,但是若土地面积远远大于房屋面积,此时若一并抵押会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 。因此,为应对这种情况,《物权法》进行了分割处理 。我国《物权法》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
为了充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现实生活中,存在偏离房地一体原则的情形 。将房屋和土地进行分割,在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同时,当事人又保留了一部分土地的使用权 。
例如在不违反《物权法》有关优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房地产商出卖商品房的同时,保留在地下修建停车场的权利,或者建筑物所有权人将顶上空间利用权转让给他人,自己保留建筑物所有权等,客观上与房地一致原则形成了偏差 。[ 田道歧:《论“房随地走”与“地随房走”原则》,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9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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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地一体原则在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
在实践中,农村房地冲突的情形非常普遍,即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是同一个主体 。这种现象源于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限于本村村民 。当房屋的所有权由于继承、买卖、遗赠等原因,主体几经变更,造成了权利主体的不一致 。
司法实践中,根据房地一条原则解决路径有两种:一是将地权作为确认房权的基础,房屋归土地使用权人;二是将房权作为基础,土地使用权归房屋所有权人 。[ 赵玉东:《“房地一体”原则在农村权属纠纷中的司法适用》,载《法律适用法》2012年第6期,第83页 。]
由于我国农村宅基地存在主体的限制,因此农村房地关系只能采取第一种解决路径,根据土地确定房屋权属 。而在具体的裁判过程中,法院对房屋所有权的分割是采用实物分割,还是折价分割,观点并不统一 。立法的模糊之处需要专业的律师结合案情,运用其专业能力具体进行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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