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文号( 九 )


④《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粤人社规〔2020〕55号)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为其使用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办法所指的特定人员主要包括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
《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①《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不可抗力;
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
工伤认定调查核实
1.证据不一致案件的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举证责任、被撤销案件的调查核实等
案由:证据不一致案件的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举证责任;被撤销案件的调查核实
争议点:
双方主张的事实或者现有证据存在不一致的,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未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举证并依法送达,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认定为工伤 。
已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举证,但用人单位未能举证的,能否不进行调查核实,直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认定为工伤 。
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工伤认定结论被认定为事实不清,依法撤销后,能否不经补充调查直接作出新的工伤认定决定 。
指导意见:
人社部门对工伤认定案件中未能查清事实的疑点,应开展尽职调查 。

经验总结扩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