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探讨夫妻共同遗嘱的认可(一):成立的形式要件

「民法典」探讨夫妻共同遗嘱的认可(一):成立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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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至第1139条的规定 , 遗嘱的形式为七种 , 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新增)、录音遗嘱、录像遗嘱(新增)、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 《民法典》立法过程中的 , 有的法官建议增加规定夫妻共同遗嘱 , 我国现行的《民法典》并未对夫妻共同遗嘱进行规定 。 实际生活中 , 又有很多夫妻共同立遗嘱 , 司法实践对夫妻共同遗嘱有予以认可 。 在此基础上 , 本文结合2021年度至2022年9月期间的部分裁判文书 , 对夫妻共同遗嘱的形式要件进行探讨 。 本文为个人观点 , 如有错漏请予以指正 , 笔者浅见 , 望读者海涵 。 本文的写作出发点:结合司法实践 , 对共同遗嘱(仅限于夫妻)的认可 。 下文如无特别说明 , 共同遗嘱仅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共同所立的遗嘱 。
一、设立夫妻共同遗嘱的前提条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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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共同遗嘱的形式生效要件 。
遗嘱的形式要件大多要当事人的签名、注明年月日、见证人的签名及注明年月日等 。 同样 , 共同遗嘱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 , 也应当符合当事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基本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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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需要均由夫妻本人签署自己的名字或者捺印???
笔者曾在“「民法典」遗嘱有效有多严格?七种遗嘱在形式上所要注意的事项”介绍过其他法定遗嘱在形式需要注意的事项 。 除口头遗嘱外 , 基于其余六类遗嘱中都强调立遗嘱人需明确自己的名字、立遗嘱的日期即年月日 , 因此 , 夫妻立共同遗嘱 , 也应当明确自己的名字、立遗嘱的日期 。 夫妻作为遗嘱人时 , 无论采取自书、代书、录像等可操作方式订立遗嘱的 , 都需要夫妻各自的签名、签署日期 。 夫妻共同遗嘱中 , 《德国民法典》采取的就是夫妻一方的符合自书遗嘱、配偶应当签字、日期和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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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存在因配偶不识字、不会书写自己的名字 , 自书人帮忙代签配偶的名字 , 配偶仅捺印的情形 , 我国有的法院认可配偶仅捺印的夫妻共同遗嘱 。
对于夫妻共同遗嘱夫妻 , 我国《民法典》尚未进行规定 , 但现实中又有该形式的遗嘱出现 , 如果单依靠理论予以支撑 , 显然是不足以解决该现实问题的 。 笔者认为 , 对于夫妻共同遗嘱 , 可直接认可并作出较为严格的规定 , 下列可作为共同遗嘱成立的要件之一:
1、必须夫妻双方本人各自签署自己的名字;
2、夫妻自书的一方代签配偶名字 , 配偶仅捺印确认 , 该情形应有2名见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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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条件较为严格 , 待条件更加成熟时 , 可进一步放开 。 比如 , 将前述的第二种情形改为无需2名见证人;或者通过录像、遗嘱、公证等形式订立夫妻共同遗嘱 , 只要夫妻所立遗嘱符合相应的法定遗嘱情形 , 可认定为夫妻共同遗嘱 。
(二)是否需要均由夫妻本人书写日期年月日?
我国有些法院借鉴《德国民法典》的规定 , 对夫妻共同遗嘱的认定 , 为符合自书遗嘱+另一方签名及日期 。 遗嘱是必须要有签订的日期 , 这是毋庸置疑的 , 但至于是要夫妻各自签署日期 , 或者是仅需自书一方签署日期 , 或者是仅需夫妻一方签署日期即可?对此 , 笔者认为 , 结合以上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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