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文号( 七 )


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第七条:“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下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个人,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予退还 。本人不予退还的,从其被清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继续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按照一定比例逐月进行抵扣,直至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全部退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法〔2009〕66号)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待遇的,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87号)有关规定执行 。”
二、工伤保险类
工伤认定申请
1.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审核、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案件的受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案件的受理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案件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案由: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审核;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案件的受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案件的受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案件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争议点:
工伤认定受理环节是否需要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如是否需要就劳动关系进行审查,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
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案件,能否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仲裁或法院认定劳动关系的文书,否则不予受理或不认定为工伤 。
存在承包、转包等关系的案件中,当事人未能提供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或者已生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能否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不认定为工伤 。
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工伤认定的,能否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或不认定为工伤 。
能否以发生事故伤害后劳动关系已解除或终止为由,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
对职工一方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能否一概以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
指导意见: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三项材料齐全就应受理,在受理后再启动调查取证程序,对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 。如果在受理环节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工伤认定案件中双方对劳动争议存在争议的,工伤认定部门不得要求职工必须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的文书才能受理 。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前,如劳动者一方已经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工伤认定部门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
对建筑建设工程领域等存在承包、转包关系案件,不应以当事人未能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为由不予受理或不认定为工伤,应当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等规定,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相应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进行工伤认定 。
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等规定依法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已经按照《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2020〕55号)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按照规定办理工伤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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