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博览会︱婚姻与家庭:社会学的解读与法学的假定( 九 )


所以为什么法条特意规定双方共同签字、双方的意思表示 , 实际上就是基于实践中的这样一个呼声 。 但是从专业的角度或者技术的角度来讲 , 这样一个条款其实没有什么太大的意义 , 因为像我刚才说过了陌生人之间 , 你们共债共签 , 你们共同签字了 , 这也是你们的共同债务 , 它没有体现出婚姻关系的特殊性 。 当然这个规定从回应民意的角度上来讲 , 也是有它的积极意义的 。
我们可以看到 , 通过这样一个举证责任的转移 , 现在就变成了婚后所得原则上是共同的 , 但是债务原则上自担的一个财产制度了 。 所以在婚姻中 , 夫妻结合的紧密性 , 在财产制度上可以看到 , 是越来越松散了 。
最后谈一个稍微敏感一点儿的问题 , 婚姻制度中的女性保护 。 对于婚姻的一些问题 , 每一个人的判断都是基于自己的生活经验以及自己有限的对于社会生活的认知 , 它肯定是片面的 , 所以还请大家对于各种观点能够多多包容理解 。
首先 , 当我们谈到婚姻制度中的女性保护的时候 , 我们脑海中会冒出来很多制度 , 或者说一些概念 , 比如说家庭暴力的问题、家务劳动的补偿、无过错方的多分财产、重大过错情形下的损害赔偿等 。 然而这些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都不是一个真正的、纯粹的女性保护制度 。 当你认为这样的一些制度是女性保护的时候 , 实际上你在无形中就给女性都施加了一个所谓的“弱者”假定、“受害者”假定、“奉献者”假定和“无辜者”假定 。 其实保护女性、保护弱者和保护受害者不一定是一个问题 。 就好像家庭暴力 , 包括经济控制其实既可以是男性对女性施加 , 也可以是女性对男性施加 。 当然从我们整个社会环境上来看 , 还是男性向女性施暴要更多 。 但为婚姻多付出的那些家务劳动的补偿问题 , 在司法实践中男性获得家务劳动补偿的 , 也开始出现了 。 包括保护女性和保护无过错方 , 也不是说永远是重合在一起的 。 我们的法律会允许无过错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候多分 。 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重大过错 , 比如说重婚 , 比如说与他人同居等等 , 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 但是这样的一些保护 , 其实都不是一个真正纯粹性别视角下的女性保护 。 所以这些问题本质上是性别中立的问题 。 只是可能在我们现在的社会环境之下 , 更多体现为女性保护的问题 。
真正纯粹视角上的女性保护需求首先体现在身体健康上 , 体现为男女生育成本的差异 。 生育这个事情 , 对于女性 , 不管身体也好 , 其他方面也罢 , 它的伤害是比男性要大的 , 在这样的事情上女性确实要承担更高的成本 。
在社会观念上 , 同样地也体现为这样三个方面 , 第一是再婚的难度 , 我们可以从我们周围看到的一些事例上感知到 , 同样是离婚 , 女性再婚的难度可能要略微大于男性 , 当然我们在这强调坚决反对这种陈旧的社会观念 , 这也正在改变 。
第二是基于可能我们对于有限的社会生活的观察 , 还有一种可能 , 就是男女双方面临的这种婚恋的时间压力不同 。 男性相对而言在婚恋面前没有那么着急 , 而女性相对而言会觉得在一定的年纪我一定要把自己嫁出去 。 当然我们也是反对的 , 就是说咱们女性不结婚 , 同样也过得很好 , 这个是我非常赞同的 。
第三是从职业发展上 , 在我们现在传统的社会观念下 , 可能更多的女性还是会更自觉地——至少比男性要更自觉——愿意牺牲自己的事业去照顾家庭 。 所以说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之下 , 在职业发展上 , 女性因为婚姻家庭特别因为生育 , 在职业发展上受到的损失 , 还是要大于男性的 。 我们当然也反对这种陈旧的社会观念 。 妇女能顶半边天 , 肯定在职业上现在也同样都有很好的发展 。 但是从我们有限的社会观察上看 , 会存在这样的一些差异或者说保护的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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